退伍军人服装-退役军人服装定做
退役军人优待证可以穿警服吗
不可以。根据查询(非军装、警服等制式服装)制度显示,退役军人优待证不可以穿警服,办理当天着装注意事项及要求:不能穿着各类制服(军服、警服、应急救援服装、西装、工装等),必须是深色便装、上衣胸口无logo(商品标志)。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将以上材料准备好,等待村、社区通知,按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
军人着装规定
根据《中国内务条令》,对军人着装有以下要求:
第八十八条军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着装序号见附录五,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六,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七)。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统一着退役时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八十九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第九十条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
作训防护服
第一百零一条军人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体力劳动时,应当着作训服。师以下部队在日常工作、生活时可以统一着作训服。军以上单位机关工作时间在营区内,也可以统一着作训服。
第一百零二条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穿作训大衣时,应当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取下风帽。
着作训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扣紧袖口钮扣,统一穿作训鞋或者作训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其他时机也可以统一穿制式皮鞋。
第一百零三条各类专用防护服,应当按照服装功能和任务需要配套穿着。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军人着装
军队如何处理退伍军装
军队被装收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被装管理,防止军服外流,促进资源节约,根据《中国内务条令》、《军服管理条例》和《军队被装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被装收旧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被装收旧,是指军需部门按照被装供应渠道和有关规定收缴个人和单位应当上交的个人和公用被装。
第三条 被装收旧,分为换发收旧和退役收旧。按照供应标准换发被装时收回已到使用年限的被装,为换发收旧;军人退出现役时收回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被装,为退役收旧。
第四条 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主管全军被装收旧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部门主管本级被装收旧工作。
第五条 被装收旧种类和品种,按照《军队被装收旧种类和品种》执行。
军人自愿上交的被装,由本人所在单位军需部门予以接收。
第六条 被装收旧应当收缴实物,标志服饰必须上交。换发收旧,义务兵服役期间不收旧,军官和士官服役期间短袖夏常服一般最多保持3套,士官服役期间春秋常服和冬常服一般最多保持2套;退役收旧,鞋靴和卧具不收旧,军人退休时个人使用的外观制式被装不收旧,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复员时可以保留礼服、冬常服(或者春秋常服)、常服大衣和夏常服(不含标志服饰)各1套,士官和义务兵转业、复员、退伍时可以保留1套冬常服或者春秋常服(不含标志服饰)。
士官和义务兵转业、复员、退伍时,每人按标准发给服装补助费。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被装收旧:
(一)军需部门应当依据被装供应标准和所供单位人员服装档案,以及军务、干部部门提供的退役人员名单,向所供单位印发被装收旧名册,明确被装收旧的品种、数量和时限;
(二)个人按照收旧名册明确的品种、数量,将旧品被装洗净晾干、折叠整齐,在领取新品被装或者退出现役时上交旧品被装;
(三)收缴单位检查验收个人上交的旧品被装,进行分类整理、造册登记后上交;
(四)军需部门检查验收所供单位上交的旧品被装,办理旧品被装交接手续。
未按照规定上缴旧品被装实物的,所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标志服饰按照新品结算价格的5倍收取旧品被装折款;其他被装按照新品结算价格收取旧品被装折款。
旧品被装折款,由军需部门向财务部门开具收款通知单,财务部门收缴。
第八条 团(旅)级单位收回的旧品被装,经负有编报被装预算、结算职责的师级以上单位军需部门批准,可以留用保有不超过年均收旧量的10%,用于补充被装丢失损坏。
第九条 经总部被装直供单位军需部门批准,各单位收回的无修理利用价值的卧具、鞋靴等旧品被装,在上级军需部门监督下,可以就地处理;驻地偏远、交通不便的单位收回的旧品被装,可以就地拆解或者销毁。
无修理利用价值的外观制式服装(不含鞋靴)和不便就地处理的其他旧品被装,团(旅)单位应当进行分类打包,由总部被装直供单位组织收拢后,交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指定工厂回收利用。保障范围内的军兵种部队送交工厂回收利用的旧品被装,联勤仓库应当予以接收、转运。
旧品被装就地处理,应当由军需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组织残值评估,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条 各单位收回的有修理利用价值的公用被装,总部被装直供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所供单位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送交指定单位洗消修理后发部队利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军服管理条例》和《军队被装工作规定》,做好旧品被装的管理工作。收回的外观制式服装未经染色、拆解、破碎等处理,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二条 各单位收取的个人旧品被装折款,上缴总后勤部财务部20%,上缴总部被装直供单位80%。各单位旧品被装处理收入,上缴总后勤部财务部20%,本级留用80%。
上缴总部被装直供单位和本级留用的收入,用于补助被装事业经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军队被装核算规定》,建立旧品被装收缴账簿,及时登记旧品被装收缴情况,做到账物相符、手续完备。
旧品被装接收后,接收单位应当填写发物单回执并加盖公章,作为发物单位移交旧品被装的凭据。
旧品被装结算应当随单位年度被装结算报表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
第十四条 各级军需部门应当加强对所供单位旧品被装收缴、留用和上交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旧品被装收缴落实、留用合理、上交及时、处理适当、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对在被装收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被装收旧情况应当纳入先进基层单位和优秀士兵检查评比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在被装收旧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私自变卖、租借、捐赠旧品被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中国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依照军队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非现役人员,其被装收旧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被装收旧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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